中(zhōng)華人民共和國
海關總署
公 告 |
爲貫徹落實國務院“放(fàng)管服”改革要求,進一(yī)步優化營商(shāng)環境,促進貿易便利化,海關總署決定在部分(fēn)海關開(kāi)展進口貨物(wù)“兩步申報”改革試點。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(xià):
一(yī)、“兩步申報”内容
在“兩步申報”通關模式下(xià),第一(yī)步,企業概要申報後經海關同意即可提離(lí)貨物(wù);第二步,企業在規定時間内完成完整申報。
(一(yī))對應稅貨物(wù),企業需提前向注冊地直屬海關關稅職能部門提交稅收擔保備案申請;擔保額度可根據企業稅款繳納情況循環使用。
(二)第一(yī)步概要申報。企業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(wù)是否屬于禁限管制、是否依法需要檢驗或檢疫(是否屬法檢目錄内商(shāng)品及法律法規規定需檢驗或檢疫的商(shāng)品)、是否需要繳納稅款。
不屬于禁限管制且不屬于依法需檢驗或檢疫的,申報9個項目,并确認涉及物(wù)流的2個項目,應稅的須選擇符合要求的擔保備案編号;屬于禁限管制的需增加申報2個項目;依法需檢驗或檢疫的需增加申報5個項目(詳見附件1)。
(三)第二步完整申報。企業自運輸工(gōng)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完整申報,辦理繳納稅款等其他通關手續。稅款繳庫後,企業擔保額度自動恢複。如概要申報時選擇不需要繳納稅款,完整申報時經确認爲需要繳納稅款的,企業應當按照進出口貨物(wù)報關單撤銷的相關規定辦理。
(四)加工(gōng)貿易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内企業以及保稅監管場所的貨物(wù)申報在使用金關二期系統開(kāi)展“兩步申報”時,第一(yī)步概要申報環節不使用保稅核注清單,第二步完整申報環節報關單按原有模式,由保稅核注清單生(shēng)成。
(五)報關單申報項目填制要求按照《海關總署關于修訂〈中(zhōng)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(wù)報關單填制規範〉的公告》(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号)執行。
(六)啓動“兩步申報”試點同時保留現有申報模式,企業可自行選擇上述二種模式之一(yī)進行申報。
二、試點海關範圍
(一(yī))滿洲裏海關隸屬十八裏海關;
(二)杭州海關隸屬錢江海關駐下(xià)沙辦事處、舟山海關;
(三)甯波海關隸屬梅山海關;
(四)青島海關隸屬煙台海關駐港口辦事處、駐機場辦事處;
(五)深圳海關隸屬深圳灣海關、蛇口海關;
(六)黃埔海關隸屬新港海關、穗東海關。
三、“兩步申報”試點條件
試點期間,适用“兩步申報”需同時滿足下(xià)列條件:
(一(yī))境内收發貨人信用等級是一(yī)般信用及以上的;
(二)經由試點海關實際進境貨物(wù)的;
(三)涉及的監管證件已實現聯網核查的(見附件2)。
轉關業務暫不适用“兩步申報”模式。
本公告自2019年8月24日起實施。
特此公告。
1.概要申報項目/uploadfiles/2019/08/20190801104020265.docx 2.已實現聯網的監管證件/uploadfiles/2019/08/20190801104032546.do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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