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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關法規 政策解讀

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(關于處理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爲有關事項的公告)

發布時間:2019-10-18閱讀次數: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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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于:中(zhōng)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網站


爲進一(yī)步引導進出口企業、單位自查自糾、守法自律,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,持續改善營商(shāng)環境,現就進出口企業、單位在海關發現前主動披露影響稅款征收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爲(以下(xià)簡稱涉稅違規行爲)處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(xià):

     一(yī)、進出口企業、單位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爲,有下(xià)列情形之一(yī)的,依據《中(zhōng)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,不予行政處罰

     (一(yī))在涉稅違規行爲發生(shēng)之日起三個月内向海關主動披露,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的;

     (二)在涉稅違規行爲發生(shēng)之日起三個月向海關主動披露,漏繳、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10%以下(xià),或者漏繳、少繳稅款在人民币50萬元以下(xià),且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的。

     二、進出口企業、單位向海關主動披露的,需填制《主動披露報告表》(見附件),并随附賬簿、單證等材料,向原稅款征收地海關或企業所在地海關報告。

     三、進出口企業、單位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50萬元以下(xià)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爲,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。

     認證企業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爲的,海關立案調查期間不暫停對該企業适用相應管理措施。

    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

     特此公告。

     附件:主動披露報告表.doc/uploadfiles/2019/10/20191018144516125.doc

海關總署

20191017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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