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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關法規 政策解讀

關于中(zhōng)國和烏茲别克斯坦水果過境第三國進出口檢疫要求的公告 (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6号)

發布時間:2019-12-11閱讀次數: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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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于:中(zhōng)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官網


根據我(wǒ)國相關法律法規和《中(zhōng)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烏茲别克斯坦共和國部長内閣下(xià)屬國家植物(wù)檢驗檢疫局關于過境第三國進出口水果檢疫要求議定書(shū)》規定,自2019年12月15日起,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中(zhōng)國和烏茲别克斯坦水果過境第三國進出口。現将相關檢疫要求公布如下(xià):
 
    一(yī)、适用“過境第三國”方式進出口水果是指已獲得進口國家檢疫準入的水果。
 
    二、産品出口前,出口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雙方簽署的有關協議要求,對産品實施檢驗檢疫,并簽發植物(wù)檢疫證書(shū)。
 
    三、進出口水果應使用密閉集裝箱運輸(包括任何密閉容器或冷藏箱,以下(xià)簡稱集裝箱)。集裝箱的編号和封識号應在植物(wù)檢疫證書(shū)附加聲明中(zhōng)注明。水果在過境運輸期間不得開(kāi)箱,并保證封識完好。
 
    四、中(zhōng)國過境第三國的輸烏水果,允許從多斯洛克、亞樂拉瑪、塔什幹、沃依别克和科勒斯5個口岸進入烏茲别克斯坦。
 
    五、烏茲别克斯坦過境第三國的輸華水果,允許從霍爾果斯、阿拉山口和伊爾克什坦3個口岸入境。
 
    六、當水果到達入境口岸時,進口國主管部門将檢查集裝箱和封識的狀況、相關單證,并按照有關協議要求實施植物(wù)檢疫。
 
    七、如發現不符合有關協議或進口國植物(wù)檢疫要求的,按照相關規定處置。如發現植物(wù)檢疫證書(shū)爲僞造或無效的,該批貨物(wù)将被退回。如果檢查發現貨證不符,或封識被破壞,或混入其他來源的産品,該批貨物(wù)作退回或銷毀處理。
 
    特此公告。
 
    海關總署
 
    2019年12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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